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七章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本规定所附文书填发。给予其他处罚的,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在执行中需要规定或者增加其他文书的,由…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附件: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