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