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撤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撤销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牌、证及文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撤销。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