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