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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3. 第七章 附则
  4.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 附件: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附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和1991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略)。

《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印制、填写说明(略)。

第五十八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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