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

除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罚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