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