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节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节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五十条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