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