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节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