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