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