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违章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十二条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