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
因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因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