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要时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