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四条 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并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