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三十三条 需要传唤的,须报经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