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因交通违章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