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具体事宜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填报投标报名单(附件1),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 第十一条 在招标中,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直至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需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应获得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附件2)。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究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并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自收到疑义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