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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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