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
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
四、
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0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50年”。
五、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