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三、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