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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3. 二、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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