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