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三、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
四、
删去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注: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