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一、

一、 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