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四、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非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五、 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六、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七、 将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3日”修改为“5日”。 八、 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九、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 十、 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修改为“由局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一、 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二、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修改为“《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 十三、 将条文中所有“事故征候”统一修改为“征候”。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