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修改为“《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修改为“运输航空地面征候”。
第七项修改为:“(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注册所在地与主运行基地所在地不一致的,是指主运行基地所在地”。
第七项修改为:“(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注册所在地与主运行基地所在地不一致的,是指主运行基地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