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十、

十、 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修改为“由局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紧急事件的”。

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非紧急事件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