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该航空器登记国,承担《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
二、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前缘”修改为“朝向前缘”,“相等”修改为“尽可能相等”。
本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