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四、
四、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
“(二)除短横线外,机翼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
“(三)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
“(四)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五)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四分之三;
“(六)每个单独一组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高应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