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三、
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机翼的下表面。机翼下表面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位于左机翼的下表面,除非它们延伸穿过机翼的整个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飞艇艇身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艇身上,则应沿纵向配置在艇身两侧及顶部对称线处;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应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靠近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