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三、 三、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一) 定点联合执法。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 (二) 流动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 (三) 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推进高速公路治超工作。高速公路… (四) 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 (五) 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