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一)

(一) 定点联合执法。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同确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于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超限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多的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