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四)
(四) 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同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对于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通过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对该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