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三十三条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