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