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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四章 调查取证
  4. 第二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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