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六章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四十九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法规应当予以修订: 第五十一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规章的解释由原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章审核程序进行审核、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部门起草,征求原承办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五十四条 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除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以部令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