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