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规章的废止可以由部内有关部门、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或者由部管国家局向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的,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