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一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