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章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十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 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部管国家局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运输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制工作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提出立法立… 第十二条 立法立项建议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处…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内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管国家局不得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发布规章。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交通运输法规。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 第十六条 立法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对立法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八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第十九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报部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