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对立法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

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近期和年度重点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拟规范的事项是否超出立法权限,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部的法定职责范围,拟定的承办单位、发布机关是否恰当;

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立法立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