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一章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备而不繁,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交通运输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 第八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