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

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

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