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