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财产损失较大的;

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