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