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