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